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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2017.09.25来源:本站阅读:2229

三清乡、枫林办事处,各直属部门,各驻山单位,三清山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三清山兴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研究同意,现将《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对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抓好落实。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印发

2017年9月25日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根据《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三清山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加强信息交换力度 

(一)经济局(发改委)要指定人员每月上旬将上一月份重大项目审批(立项)信息上传至《三清山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

(二)规划局、建设房管局,乡、办公共资源交易站要指定人员每月上旬将上一月份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上传至《三清山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

(三)经济局(水利)、社会局(交通、农业、公路)、建设房管局等主管部门要指定人员每月上旬将上一月份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备案信息上传至《三清山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

(四)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指定人员每月上旬将上一月份土地使用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和商品销售合同备案信息上传至《三清山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

(五)国土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指定人员每月上旬将上一月份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房屋土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转让信息上传至《三清山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

(六)三清乡、枫林办事处,各直属部门,各驻山单位,集团公司、兴财公司,项目建设指挥部等单位应指定人员与税务部门对接,通过电子邮件每月传递本级负责的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第二条 加强建筑耗材管理

(一)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成立营改增“两业”管理小组,全面负责全山“两业”的税收管理。对全山报备的在建建设项目实行跟进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取得建筑耗材发票,并在《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发票查验证明》(附件1,以下简称《建材发票查验证明》)上审核签字把关,切实加强建筑耗材的管理。

(二)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在三清山辖区开展建筑服务、采购建筑工程耗材时应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其中应在本地取得的发票不得在异地开具。原则上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建材发票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金额的50%(不含本地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建筑项目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项目),对达到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国税部门出具《建筑发票查验证明》;对未达到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相应税款。

第三条  严格资金支付审核

凡由财政资金支付及其他渠道资金项目包括上级专项资金支付的三清山辖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发生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支付资金时由支付单位审核把关。

(一)承建的建筑施工单位为三清山辖区外企业的,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前必须提供国税部门出具的《建材发票查验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项目缴税证明》(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缴税证明》),支付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缴税证明》所列的累计已预缴税款可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对不能提供的企业暂缓办理资金支付。

(二)承建的建筑施工单位为本地注册的企业,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前必须提供国税部门出具的《建材发票查验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企业暂缓办理资金支付。

(三)其他社会资金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项目参照执行,相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监督。

第四条  加强竣工验收环节管控

三清山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若承建的施工单位为三清山辖区外建筑企业,必须提供国税部门出具的《建材发票查验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缴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企业暂缓办理验收备案登记;若施工单位为三清山辖区内建筑企业,必须提供国税部门出具的《建材发票查验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企业暂缓办理验收备案登记。

第五条  加强资产登记环节管控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时,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或者被查封不动产解封决定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三清山辖区外房地产企业到三清山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应在三清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由子公司解缴土地价款。

第七条  三清山辖区外建筑企业在三清山辖区承接工程造价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水利水电、交通工程等项目的,应在三清山范围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三清山辖区外建筑企业投标工程中标后,要在三清山范围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开设银行基本结算账户。项目业主单位(甲方)与中标的三清山辖区外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时,采取母、子公司共同作为乙方与业主单位(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方式,母公司承担施工质量、安全等市场行为责任,工程款支付到子公司基本结算账户,使整个项目的合同、资金、职能相一致。招投标监督部门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或登记时,认可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作为乙方。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监管中,仅对母公司进行行业监管,同时指导、鼓励子公司取得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第八条 对未在三清山辖区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的三清山辖区外建筑企业在三清山承接的建筑服务,鼓励其选择甲供工程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要为三清山辖区外建筑企业选择甲供工程方式创造条件。

第九条 乡、办和各单位可组建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积极引导本地建筑设备(包括挖掘机、压路机、脚手架、吊机等)所有者挂靠在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并以公司名义承揽业务,引导在三清山辖区外提供的建筑设备租赁业务税收在三清山缴纳。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对三清山经济发展和财源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形成“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联控、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三清山管委会综合治税办每年每季度对相关部门、单位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上传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单位及人员列入“四风”整治;对资金支付审核把关不严,履职不认真等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由财政部门扣减相应行政经费。对在协税护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由管委会通报表彰,授予“协税护税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